2013年1月14日 星期一

大會章程







宜蘭縣光復國小退休人員聯誼會章程
第一章 名稱及會址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宜蘭縣宜蘭市光復國退休人員聯誼會(以下簡稱本會)
第二條: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宜蘭市光復國(宜蘭市泰山路60)
第二章 宗旨
第三條:本會以促進退休人員相互關懷、聯絡情誼、調劑身心、增進健康、終身學習並能適時傳遞相關資訊,協助學校推動相關活動,邀請會員參加重大慶典、活動為目的
第三章 會員
第四條:凡在本校退休或曾任職本校,經調離職後,在其他學校單位退休者,均為當然會員。
第五條:會員應繳交壹仟元成為正式會員,使得享有參加本會所辦各項活動之權
第四章 組織及職掌
第六條:本會於定期大會中,推選七~九位委員組成委員會,再由委員會推選會長一位,擔任會議主席,並綜理一切會務;副會長二位襄助會長處理會務。以上人員均任期二年,皆為無給職,會長連選得連任。
第七條:會長得聘請總幹事一人,執行會務;副總幹事一人,協助執行會務。同時成立下列各組以利會務之。以上人員均任期二年,皆為無給職,各組職掌如下:
一、行政組: 由學校安排組長一位,組員一至二位,負責資料收集、彙整、建檔、保管、印發及網站之管理、維護(會議記錄則由本會安排組員負責)
二、財務組:由會長安排組長一位,組員一至二位,負責會費及各項費用之收支、造冊、管理等事宜。
三、活動組:由會長安排組長一位,組員一至二位,負責籌畫、及主持聯誼活動時(登山、健行、比賽、歌唱、舞蹈、餐敘、參觀、旅遊......)之康樂活動。
四、聯絡組:由會長安排組長一位,組員五至十位,負責相關活動之邀請、聯繫、報名、收費等事宜。


第八條:聘請本校歷任退休校長為本會榮譽會長(已被推選為會長、副會長除外)聘請本校現任校長、家長會長、教育基金會董事長及關懷本會會務之社會賢達為本會顧問,並互推一位為首席顧問。
第五章 會議
第九條:每年三月,召開定期會員大會一次,確切日期由委員會訂定之。會員大會出席人數,不硬性規定,惟決議時,須出席人數過半數,使為通過。會員大會除審查會費收支及本年度各項活動外,並改選下屆委員。
第十條:會長得視會務實際需要,召開臨時委員會議或臨時大會。
第六章 經費
第十條:本會會員入會時,繳交入會會費(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)外,不再另收常年會費。會員參加定期會員大會時,則繳交當次餐敘費(含雜支費合併於邀請函中敘明款項)
第十條:本會得接受會員或非會員、機關、團體,贊助經費,並將姓名、金額公布於網站,以資感謝、徵信。
第十三條:除定期大會外,每次舉辦旅遊、康樂、展覽......活動時,另收該項活動費。
第七章 附則
第十條:會員住院就醫時,本會派代表前往慰問,表達關懷心意。
第十條:本會會員或其父母、配偶不幸往生時,本會於接到訃聞後,派代表前往弔唁,不致送奠儀、輓聯、輓花
第十六條:本會會員及眷屬有喜慶時,由會員依個別特殊交情,自行寄發喜帖,會員收帖後自行處理。
第十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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